委托代理人王远军。
被执行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汪某某。
道真计卫局申请执行韩某某、汪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据道真计卫局作出的[201501]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韩某某、汪某某应向道真计卫局支付社会抚养费21800元。韩某某、汪某某逾期未履行,本院以(2015)道行审字第X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明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0月27日,申请人以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道卫计征决字[201501]第XX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许 超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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