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何英,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独山县天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神河路。
法定代表人具曙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城建筑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独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独山县天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工程款120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独山县天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仅有位于独山县尧梭乡大河村水库东面的出让住宅用地一幅(面积51837平方米,证号为20130019号),因另案已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至今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该土地轮候查封,但暂无法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独民商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先查封法院受理另案执行或解除财产保全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柯国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