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独山百越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独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坤,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陈顺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独山百越服装有限公司履行给付货款10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独山百越服装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独山百越服装有限公司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陈顺生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定镇1 书 记 员 艾 琪 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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