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权申请执行赵双宁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7
申请执行人周世权。

申请执行人赵双宁。

申请执行人周世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双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湄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由被告赵双宁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周世权借款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赵双宁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赵双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周世权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赵双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周世权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双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向其释明后,申请人周世权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6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该案执行不能的条件消除后,权利人周世权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李云宏

审判员  陈章勇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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