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高申请执行吴定军买卖合同案裁定书

2016-08-30 19:37
申请执行人刘家高,男,1972年4月10日生,水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个体工商户,住独山县影山镇(原翁台乡)李章村台定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忠雪,女,1973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贵州省独山县人,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刘家高之妻。

被执行人吴定军,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独山县百泉镇(原城关镇)城西村西牛三组。

本院在执行刘家高与吴定军买卖合同纠纷的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家高与被执行人吴定军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家高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靖

审判员  吴昌领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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