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显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倩。
被执行人华燕,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被执行人谭宗沂,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独民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燕、谭宗沂立即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1300 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87元、申请费1540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独山县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独民商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莫兴阳
审判员 吴昌领
二○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艾琪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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