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丰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勇。
被执行人周中华。
被执行人何建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湄潭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中华、何建群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湄潭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周中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5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陈章勇
审判员 黎廷洁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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