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会申请执行杨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6-08-30 19:36
申请执行人王昌会。

被执行人杨承刚(又名杨建国),。

申请执行人王昌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承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湄民初字第2207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由被告杨承刚偿还原告王昌会借款90000元(该款于2015年10月31日前偿还4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偿还),并从2014年10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直至该款清偿完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杨承刚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杨承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昌会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一致还款协议,申请人王昌会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7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杨承刚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王昌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李云宏

审判员  陈章勇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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