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军。
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湄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由被告李军于2015年11月30日偿还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500元元及利息12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762元,依法减半收取881元,由被告李军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军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20000元的义务,剩余款项双方达成一致还款协议,申请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8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李军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李云宏
审判员 陈章勇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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