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艳申请执行赵双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6
申请执行人陆艳。

申请执行人赵双宁。

申请执行人陆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双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湄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由被告赵双宁从2015年7月10日起每月偿还原告陆艳借款10000元(并承担农村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至还清175346元借款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806元,依法减半收取1903元,被告赵双宁自愿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赵双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陆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赵双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陆艳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双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向其释明后,申请人陆艳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5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该案执行不能的条件消除后,权利人陆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李云宏

审判员  陈章勇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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