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卓贵红犯赌博罪一案的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刑初字第997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卓贵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9日委托本院执行,2015年9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卓贵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刑初字第99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四项对卓贵红并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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