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朝兵。
被执行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蔺家坡小区34栋。
法定代表人周青,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遵市法民终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罗定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朝兵、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朝兵、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湄潭县地方税务局有建设工程款未结算,且未结款项超过本院执行款项。另查明被执行人黄朝兵在被执行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湄潭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及信息技术交换中心业务用房工程中,有水电工程款未结算,为了充分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湄潭县地方税务局的工程款277923.56元(其中被执行人遵义市金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9997.75元,被执行人黄朝兵247925.8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黎廷洁
审判员 陈章勇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严光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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