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维。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湄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周建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建强案件款145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00.00元、申请执行费2099.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款已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愿用与其妻共有的坐落于湄潭县湄江镇天文大道住房一套(产权证号:200800964,面积:110.11平方米)作保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2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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