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小丽申请执行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6
申请执行人孙小丽。

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湄潭县湄江镇塔坪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宁,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小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5)湄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调解书的规定:由被告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3日前支付原告孙小丽工资款134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孙小丽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孙小丽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向其释明后,申请人孙小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6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该案执行不能的条件消除后,权利人孙小丽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李云宏

审判员  陈章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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