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大秀。
申请执行人韩碧会。
被执行人周国松。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周国容、周大秀、韩碧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国松继承纠纷三案。因被执行人周国松未按规定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国松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周国松的银行存款703.6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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