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兴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兴云故意伤害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兴云于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正在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黎廷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