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自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湛友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杨自艳未按规定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自艳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杨自艳的银行存款2584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黎廷洁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2015)湄执字第49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
我院受理的申请人湛友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决定划拨被执行人杨自艳的银行存款25847.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划拨存款户名杨自艳
划拨存款账户×××
划拨金额25847.00元(贰万伍仟捌佰肆拾柒元)
划入户名湄潭县财政局
划入账户×××-000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
附(2015)湄法执字第499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五年八月七日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
(2015)湄执字第499号
湄潭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5)湄法执字第499号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行已按你院要求将被执行人杨自艳的银行存款25847.00元划入你院指定账户。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