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湛建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明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湛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自2015年9月起,每月30日前付1000元直至付清杨明平债务10000元止,并承本案受理费88元、申执行费50元。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48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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