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学波开设赌场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6
被执行人袁学波,住贵州省湄潭县。2015年7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执行人袁学波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刑初字第1016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袁学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委托本院执行,2015年9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学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刑初字第1016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对袁学波并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熊贻华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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