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向传兵。
被执行人朱忠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湄民初字第22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吴晓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传兵、朱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民事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向传兵、朱忠良应付申请人吴晓松件款100000元、承担申请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正自行进行和解,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湄执字第8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建 华
审判员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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