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忠波,局长。
被执行人蒋长勇。
被执行人刘路琴。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非行审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长勇、刘路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蒋长勇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蒋长勇的银行存款30717.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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