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忠波,局长。
被执行人宋飞。
被执行人唐德丽。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湄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飞、唐德丽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61232.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8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均已外出打工,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7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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