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川。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川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部份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川的银行存款689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黎廷洁
")被执行人王川。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川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部份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川的银行存款689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黎廷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