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正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任诗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正祥应支付任诗敏借款23000.0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654.00元,申请执行费254.00元。现已逐月扣划被执行人陈正祥的预得收入共计23908.00元至付清为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3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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