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守全。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树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守全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树芬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解除(2015)湄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守全向本院起诉与申请执行人李树芬离婚,并申请财产保全。2015年11月16日,本院以(2015)湄民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经审查,现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树芬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李树芬在银行的存款135302元予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李云宏
审判员 陈章勇
二0一五 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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