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田汉犯抢夺罪一案的本院(2015)湄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田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2015年4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田汉长期外出,在户籍所在地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穷尽措施后,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对田汉并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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