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某。
本院受理的何某某申请执行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支付案件款3200元,受理费164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每月有预得收入可清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徐某的预得收入341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黎廷洁
")被执行人徐某。
本院受理的何某某申请执行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支付案件款3200元,受理费164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每月有预得收入可清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徐某的预得收入341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黎廷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