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5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

被执行人徐某。

本院受理的何某某申请执行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支付案件款3200元,受理费164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每月有预得收入可清偿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徐某的预得收入341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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