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远虹。
被执行人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启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湄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清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远虹、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联合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679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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