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淼。
被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水果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查林,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湄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正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淼、贵州省湄潭县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正刚向本院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和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51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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