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蒋仕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宁,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静馨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规定:被告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原告贵州省湄潭县静馨茶业有限公司茶叶款人民币33336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被告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静馨茶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静馨茶业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解明后,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湄潭县静馨茶业有限公司同意并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7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该案执行不能的条件消除后,权利人贵州省湄潭县静馨茶业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李云宏
审判员 陈章勇
二0一五 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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