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成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宋贵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成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成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成鸿应支付宋贵湄案件款50000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共计5008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成鸿每月有预得收入可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李成鸿的预得收入共计500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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