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成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文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成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成明应恢复的道路,现因恢复道路的土地上被执行人已种上庄稼,并且庄稼长势良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将这季庄稼收后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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