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静。
被执行人周建敏。
湄潭县人民法院(2014)湄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周建敏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调解书规定:由被告周建敏在2015年9月15日前偿还原告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到期利息共计人民币39253元,诉讼费388元由被告周建敏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周建敏在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并承担申请费425元。申请执行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可还款协议,并同意终结案件程序结案。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 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7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被执行人周建敏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权利人贵州湄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陈章勇
审判员 李云宏
二0一五 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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