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开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湄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习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开宗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潘开宗的银行存款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怀 志
审判员 熊 贻 华
审判员 张 宗 奇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希 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
(2015)湄法执字第28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习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决定划拨被执行人潘开宗的银行存款80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划拨存款户名潘开宗。
划拨存款账户×××。
划拨金额800.00元(大写捌佰元)。
划入户名湄潭县财政局。
帐号×××-0001。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湄潭县支行。
附(2015)湄法执字第28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
(2015)湄执字第283号
湄潭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5)湄法执字第283号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行已按你院要求将被执行人潘开宗的银行存款800元划入你院指定账户。
年 月 日
湄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时间2015年5月15日
地点执行局办公室
审判长 薛 怀 志
审判员 张宗奇熊贻华
书记员 丁 希 勇
薛怀志: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习忠申请执行潘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开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以履行本案800元(含申请费50元)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我个人意见对潘开宗的银行存款800元予以划拨清偿本案全部债务。大家谈谈你们的意见?
张宗奇: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院文书确定的义务,有银行存款可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部份义务,应当对潘开宗的银行存款800元予以划拨清偿债务。
熊贻华: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有银行存款可以履行部份债务,对潘开宗的银行存款800元予以划拨清偿债务。
统一意见:对潘开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元(含申请费50元),予以划拨清偿本案部份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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