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肖军。
被执行人郑德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正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军、郑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肖军、郑德义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1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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