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强犯盗窃罪一案的本院(2015)湄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强有银行存款1500元(已划拨至法院账户),剩余罚金500元,因被执行人仍在监狱服刑,在户籍所在地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李强并处未缴的罚金人民币500元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熊贻华
二O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丁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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