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胡诗发。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湄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付清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诗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80398.00元,案件受理费326.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1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诗发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49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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