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姜元先。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雷大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元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前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元,2017年2月1日付12500.00元,2018年2月1日付12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4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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