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开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大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开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开健全家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1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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