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肖府松。
被执行人肖周国。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湄刑初字第124-1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佐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府松、肖周国故意伤害一案。被执行人肖府松、肖周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佐连赔偿款15000元、申请执行费1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府松已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住所地系租房居住,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肖周国家中除有房屋外,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1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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