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梁树槐。
被执行人何成举。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4)湄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韩洪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树槐、何成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梁树槐、何成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韩洪祥案件款6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87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款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15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黎廷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