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朝晖申请执行赵双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35
申请执行人范朝晖。

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塔坪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7058XXXX。

法定代表人赵双宁,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双宁。

被执行人何丽。

申请执行人范朝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双宁、何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民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由被告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双宁、何丽分期连带偿还原告范朝晖借款本息合计510000元:2015年6月15日前偿还40000元;......若被告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双宁、何丽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原告范朝晖可对所有到期和未到期金额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诉讼费4555元,被告被告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双宁、何丽自愿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被告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双宁、何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朝晖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范朝晖的申请,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湄执字第3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湄潭县相关政府部门的企业补助资金300000元。后因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湄潭县相关政府部门配合不力,企业补助资金300000元未能实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双宁、何丽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朝晖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贵州湄江印象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双宁、何丽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解明后,申请执行人范朝晖同意并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3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该案执行不能的条件消除后,权利人范朝晖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毅

审判员  李云宏

审判员  陈章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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