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邓学贵。
被执行人邓盛琼。
本院在执行杨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学贵、邓盛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于2015年9月10日达成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邓学贵、邓盛琼给付申请人杨靖123000元,被执行人自2015年10起按每一季度给付30000元,直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邓学贵、邓盛琼自愿负担申请执行费1745元。经权利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湄执字第6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邓学贵、邓盛琼不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权利人杨靖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燕
审判员 张洪江
审判员 邓光亮
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赵福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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