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宋红犯抢夺罪一案的本院(2015)湄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陈宋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宋红有银行存款1100元(已划拨至法院账户),剩余罚金900元,因被执行人刑满后下落不明,在户籍所在地个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对陈宋红并处未缴的罚金人民币900元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熊贻华
二O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丁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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