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许天松。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3)湄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光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许天松未按规定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天松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许天松的银行存款147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黎廷洁
")被执行人许天松。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2013)湄民初字第3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光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许天松未按规定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天松在银行有存款可以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许天松的银行存款1478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丁希勇
审判员 张宗奇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黎廷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