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某。
本院受理的何某某申请执行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支付案件款3200.00元,受理费164.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共计:341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每月有预得收入可清偿义务,本院已依法裁定自2015年5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预得收入500.00 元至申请执行人账户,直至清偿本案债务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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