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刚。
申请执行人龙卫华。
被执行人张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刚、龙卫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强民间借贷纠纷二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强在湄潭县规划局有工程款,可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张强在湄潭县规划局的工程款2119855.00元,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怀志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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