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明月。
申请执行人张淑。
申请执行人张明月、张淑法定代理人周文连,系二人之母。
被执行人湄潭茶城医院。
法定代表人丁云霞,该医院院长。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遵市法少民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周文连、张明月、张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湄潭茶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湄潭茶城医院共计应支付周文连、张明月、张淑赔偿款146302.46元,并承担受理费125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10月26日前赔偿申请人40000元,余款在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产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湄执字第7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义务人未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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