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卓云 。
被执行人湄潭县通恒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毅,系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天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卓云、湄潭县通恒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天合以与被执行人卓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湄潭县人民法院(2015)湄执字第7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权利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宏
审判员 张宗奇
审判员 丁希勇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成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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