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饶艳,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郑颖,系饶艳之夫。
被执行人许福松。
关于湄潭县顺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福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湄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湄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由被告许福松在2014年农历12月25日前给付原告湄潭县顺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55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原告湄潭县顺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许福松未按期全部履行义务,尚有10000.00元未履行,故湄潭县顺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湄潭县顺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福松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许福松在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湄潭县顺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0000.00元。2、本案申请执行费50.00元申请人湄潭县顺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经申请人湄潭县顺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同意,经合议庭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载定如下:
终结(2015)湄执字第6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许福松若未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湄潭县顺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应康
审判员 马正义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云营
")